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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张承忠律师哪家好 张承忠律师供应

上传时间:2021-05-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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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 一,如婚后房屋管理机构颁发房产证时该房屋登记为夫妻双方的财产,则该房屋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物权法》第九条一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盐田张承忠律师哪家好,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盐田张承忠律师哪家好。”房屋作为主要的不动产表现形式之一,盐田张承忠律师哪家好,其物权权利的确认以合法登记为准,即登记产生法律效力,否则购房人享有对该房屋的债权期待权,即房地产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该房屋,购房人能依法追究房地产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基于对物权权利保护,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二,如婚后房屋管理机构颁发房产证时,该房屋登记在购房人的名下,则该房屋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深圳找专业打官司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盐田张承忠律师哪家好

二、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问律师 1、离婚协议的性质 离婚协议的性质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等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离婚协议的效力上应适用的法律 因离婚协议兼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因而在适用法律上,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可以补充适用。 刑事律师多少钱请律师打官司怎么收费,就找张承忠律师咨询。

问律师 二、欠款“道不明”,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3)项之规定,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欠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律师 5.名为顶名购房协议实为委托代理的合同应在查明协议内容及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综合认定—— 包如生、刘淑兰诉李自琼、孙济宁房屋购买人确认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顶名办理购房及按揭的情形下,顶名方主张顶名协议无效,并拒绝协助将房屋权属登记在委托方名下的,法院应查明双方达成的顶名协议内容,以及顶名协议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而作出顶名协议是否有效的认定。在认定顶名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应按照顶名协议约定的名为顶名协议、实为委托代理的内容并综合考虑案件其他事实确认房屋的实际购买人。案号:(2011) 河民初字第406 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总第84 辑(2013.2)深圳离婚后财产纠纷需要处理,就找张承忠律师。

问律师 一对夫妻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财产分割时,面对男方突然冒出的150万债务,女方也有点糊涂,不过她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糊涂,对多出来的债务可不糊涂,庭审当场就提出了异议。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一方债务?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也就是说支付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欠下的债务,包括生活必须的消费、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等等。 财产纠纷找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处理,专业敬业。罗湖优秀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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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问律师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债权债务和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改变。 1、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 盐田张承忠律师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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