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 离婚怎么判孩子?也会涉及到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来说,抚养费的给付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自己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不能自己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龙岗张承忠律师电话,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实践中,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为:1、一次性支付给对方;2、定期给付,按月,龙岗张承忠律师电话,龙岗张承忠律师电话、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岁时止。 深圳找财产执行专业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龙岗张承忠律师电话
一、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就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律师 二、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什么?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下列财产: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机取得的收益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公积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那么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呢? 南山房产律师哪家好深圳找投资合同纠纷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
问律师 一房二卖情况下可以将卖方的违约收益用于对买受人进行赔偿—— 徐芬诉刘国胜、姜宝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房屋差价损失是典型的机会成本损失,这种机会成本损失的赔偿,实际上是在无奈下的强制交易。在审判实践中有填平法和收益法两种常见方式,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可适用收益法,将卖方转卖的价格减去涉案合同的交易价格,以此作为卖方的违约收益,对买受人进行赔偿。其理论基础在于不能让卖方在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中获得非法利益。案号:(2013 )二中民终字第06171 号来源:人民司法• 案例2014.12
2、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了自己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意见认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如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处理,或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问律师擅长经济纠纷的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
问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以上即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现实生活中还有更多复杂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这种只能通过法官的判决决定属于哪方的债务。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咨询代理。龙华精英律师怎么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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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据此,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缔约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3、相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失。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区别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责任类型,由于提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之诉时,合同通常是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以合同无实际履行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住所地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应由约定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龙岗张承忠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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