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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 值得信赖 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供应

上传时间:2022-01-04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在解决教育培训合同退费相关纠纷的过程中,天津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经常会遇到教育机构同意退费,但要求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单独扣除的情况。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扣除已经参加的课程的培训费后,盈余本身并不多。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消费者也可

在解决教育培训合同退费相关纠纷的过程中,天津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经常会遇到教育机构同意退费,但要求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单独扣除的情况。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扣除已经参加的课程的培训费后,盈余本身并不多。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消费者也可能需要扣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如果再扣除一笔比较大的服务费,不仅会退,天津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还可能需要给教育机构补钱。这是消费者无法接受的。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教育机构要求先扣除所有服务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是教育机构的过错导致退款,天津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毫无疑问消费者不需要另行支付服务费。因为办学者对退费事项在教育合规与风控中要提前约定好。学校需要并购有推荐的教育合规与风控方面的律师么?天津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

自古以来,教育就是立国之本!教育对孩子的未来影响深远!教育为国家未来的建设提供了更多的人才!随着信息智能的快速发展,教育行业也在发生着变化。教育的发展趋势和前景受到每一位家长和投资者的重视。教育一直是一个投资项目,收益很大。近来年以来,“**”期间的“封国”和近期的“致胜教育”霹雳事件,对教育行业产生了一系列的冲击效应。同时也改变了教育行业的一些发展趋势。包括近期“双减”政策的出台,教育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为教育合规与风控也尤为重要。广州教育合规与风控律所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推荐找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

《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规定举办者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民办学校的行为的责任归属。但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创始人为设立法人而进行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由创始人承担;有两个以上创始人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有权选择要求法人或者创始人承担因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75条也对此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设立公司,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确认前款规定的合同,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不难看出,如果民办学校成立,其责任将归属于民办学校。如果私立学校未能成立,其责任属于主办者。但第三人有权选择举办者或民办学校作为责任主体。对于这点有不懂的,可以找专业的教育合规与风控律所进行咨询。

事实上,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教育机构的职能职责,学校和教育部门对校园伤害事故只能承担“有限责任”。允许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不分青红皂白地承担“无限责任”,不仅有违法的精神,还可能导致部分学校因噎废食而“圈养学生”。长此以往,肯定会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耽误国家的未来。目前,学术界对校园伤害事故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学校负责管理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亡和在校他人人身伤亡的事故。可见,校园伤害事故既不是简单的时间概念,也不是简单的地域概念,学生的伤害行为或结果之一必须发生在学校负责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时期和地域内,才构成校园伤害事故。根据不同的原因,校园伤害事故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只有在责任事故中,学校才能被追究责任。为准确认定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需要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学校对学生伤害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也是教育合规与风控中明显的关注点。(25)源真所专注于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

总的来说,从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方面来看分析,私立学校的学生既有成年人,也有年满18岁的未成年人。学校的安全责任肯定是会与普通中小学不同。假如学校未提前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学校要知道安全责任的确切含义,平时要妥善履行相关的义务。一旦发生事故,要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根据学校过错的大小采取不同的对策,既能照顾到学生的个体利益,又能更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源真所的熊主任在教育合规与风控有自己独特的处理方式。江苏公办教育合规与风控解决方案

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需要重视。天津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时应当履行的四个程序:一是原举办者申请变更;二是财务清算;三是经学校董事会或董事会同意;第四,审批机关的批准。这四个程序必须依次进行,缺一不可。但很多投资者在购买私立学校时,往往从《公司法》的角度考虑问题,将学校收购等同于公司收购。部分投资者在收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只签署收购协议、变更学校法定代表人,认为在收购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只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公司股权登记,完全无视审批机关发起人的变更程序。虽然有投资者注意到保荐人程序的变化,但财务清算或董事会决议存在一些瑕疵,如财务清算报告造假、董事会决议程序存在瑕疵等。上述错误将导致学校的“收购”失去法律依据,即使“收购”成功,也将为未来的学校权属纠纷埋下隐患。专注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服务的源真所提醒您:收购民办学校时要确保举办者变更程序合法有效。天津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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